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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pdf 9页)
资料介绍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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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总量。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6%)和8.4万元(140万元×6%)。显然,划小核算范围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值率判断法。在使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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