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某日在单位中控室上班时由于地板翻倒造成右踝骨扭伤。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用人单位提交了不同意认定工伤的证言,称王某在事发当日没有上班。而原告提交了事发当日的医院诊断证明、当天的考勤卡(已打印)、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于考勤卡打印的真实性是判断原告是否上班的关键证据,工伤认定部门采取了对原告的考勤卡和用人单位其他人员考勤卡进行鉴定的方式,最终认定原告持有的考勤卡不真实,做出非工伤认定结论。原告不服本机关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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